營業規章及資費表
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規章
台亞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類電信事業營業規章
(108/6/20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章係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章所稱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係指利用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之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資訊之傳輸、處理等電信服務(以下稱“本業務”)。
第三條 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章之規定。
第四條 本公司依本規章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非經本公司事前之書面同意,用戶不得作本規章目的以外之使用。
第二章 營業項目
第五條 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一、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
二、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三、頻寬轉售服務。
第三章 服務申請及異動
第六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填寫申請書與簽訂服務契約,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及提示下列證件核對:
一、自然人應出示國民身份證或第二身份證明文件(如健保卡)之正本,並影印乙份供本公司留存。
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用戶,應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其他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以供核對。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三、本公司保留暫停或拒絕提供本業務予下列用戶之權利:
(1) 有不良使用記錄或債信不良之用戶。
(2) 依法律或行政機關之命令得拒絕其申請者。
第七條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用戶不得轉讓服務契約之權利或義務予第三人。經本公司同意所為之轉讓,受讓用戶權利或義務之第三人應受本規章及原契約條款之拘束,本公司並得要求受讓人補正相關之資料。
第八條 用戶申請有關業務或用戶資料之異動,應以書面申請更正,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始辦理異動。
第四章 收費標準及服務條件
第九條 用戶申請本業務之服務,應依申請書內所載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但本公司與用戶另有書面約定者從其約定。
用戶使用本業務應繳納之費用,應於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除得加計遲延利息外,並得暫停該用戶所租用之服務至費用繳清之日止。
第十條 收費項目
一、設定費:用戶申請使用本業務,須繳納一次性設定費。
二、使用費:用戶使用本業務期間,須依服務契約每月繳納使用費。
三、用戶應依服務契約負擔使用網路所需之電信電路裝設費、移機費、通話費與月租費及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繳納之費用。
第十一條 收費標準
本業務各項費用,依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資費表(附表一)收取,費用調整時亦同。
上述各項費用,由本公司根據實際通信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網路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之。費用調整時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取,調整項目及其收費標準,本公司除通知用戶變更部分外,並依前述方式公告之。
資費如有調漲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時,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用戶如有溢繳費用者並得申請辦理退費事宜。
第五章 使用者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之處理方式:
一、因本公司之系統設備發生障礙所致者,本公司應儘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發生障礙者,用戶應自行修復。
二、本業務發生之障礙經本公司查修,係因用戶自備設備發生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向用戶酌收修復費用。
三、用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致通信連續阻斷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二十四小時扣減當月使用本服務應繳租費總額十二分之一,不滿二十四小時者,不予扣減。當月阻斷應扣減之租費金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
四、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用戶服務中斷或發生損害,本公司無須按比例扣減租費及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因其他服務提供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通訊障礙或通訊系統及設備對用戶造成之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本公司不負責任。
第十五條 本公司用戶使用本業務若有任何問題產生,可撥打障礙申告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65-456,本公司客服人員於與工程技術人員聯繫後即進行障礙處理,同時回報客戶處理情形。
第十六條 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費用,仍由用戶負擔;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將開啟防備機制,用戶免負其被盜用、冒用所生通信費之責任。
第十七條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得暫緩費用催繳或停止通信。
第六章 契約之終止
第十八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之起算與終止日,除本規章另有規定外,以服務契約簽訂內容為準。
第十九條 用戶擬終止原向本公司申請之各項服務時,應於一個月前應向本公司提出申辦終止租用手續,並按服務契約之規定結清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本公司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用戶,請用戶至本公司辦理辦理結清應繳費用或退費之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撤銷執照,本公司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起七日內公告,並請用戶於二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結清應繳費用或退費之手續。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用戶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各款所示之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若長時間(一日以上)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停止系統設備之運作時間,但應於三日前通知用戶。
第二十四條 用戶使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或暫停通信服務。停止或暫停用戶通信期間,用戶仍應繳納每月使用費及其他依契約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停止或暫停通信導致之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並由用戶自負一切法律責任,用戶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一、電信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者,經該法令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後,本公司得依其通知辦理停止或暫停通信服務。
二、用戶使用本業務或其電信之內容有下列情事:
(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或其他危害通信情事。
(2) 散播電腦病毒。
(3)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4) 以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者、廣告信函或其他漫無目的之郵件。
(5)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本公司於接獲政府機關或權利人團體書面通知,具體說明用戶侵害著作權財產權後,本公司將立即移除用戶侵權之相關資訊及內容,暫停或停止用戶之使用,用戶得於5天內向本公司提出未侵權之證明後始得申請回復使用服務。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與用戶因本規章與本業務發生爭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章及國際電信公約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 第一次修訂108/6/10 修正第二十四條,108/6/20公告施行.